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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餐饮服务管理办法

作者:后勤服务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0-06-23  浏览量:

 为保障我校餐饮服务质量,促进各食堂规范经营,保证饮食安全、卫生、营养、美味,逐步满足师生多样化的餐饮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各食堂应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严格依法依规管控食堂经营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 各食堂必须全心全意为全校师生的饮食服务,自觉接受台州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的指导和监管,尽心尽责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三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对各食堂进行日常监管。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餐饮工作的规划,材料留档和数据采集;负责学校食堂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各食堂履行经营合同、落实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

(二)负责对食堂食品安全、环境卫生、食品价格的监管与整治,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与餐具进行检测。

(三)及时了解师生对食堂的意见、建议,受理食堂经营过程中的各类投诉事宜。

(四)协调食堂与学校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

(五)对食堂进行检查与考核。

(六)组织各食堂开展文明窗口建设。

(七)成立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

(八)指导学生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配合餐饮服务中心对食堂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反馈师生投诉与建议。

第三章 就餐管理

第四条 就餐人员管理

(一)就餐人员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用餐。如有必要,须服从学校错峰就餐安排。

(二)就餐人员应自觉排队,文明就餐,服从相关人员的管理;用餐时自觉遵守公共秩序,注意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

(三)勤俭节约,爱惜粮食;讲究卫生,爱护公物,不乱倒垃圾。

第五条 团队用餐管理

(一)校内外团队的集体用餐须填写《台州学院团队用餐申请表》(见附件1),经后勤服务管理处同意后方可用餐。

(二)由餐饮服务中心确定用餐方式和用餐地点,指定的接待食堂应按照商定好的方式提供服务。

(三)用餐单位制作餐券时,应标明用餐时间、地点、餐券面额等,并加盖公章。

(四)用餐人员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文明用餐,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严禁损坏食堂设施,违者视情况做相应赔偿。

(五)用餐单位应及时提供开票信息,及时支付餐费。如实际用餐人数未达到预定用餐人数,按协商好的用餐人数结算。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六条 各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规范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相关制度、标准和流程,并严格执行。

(一)各食堂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分包、转包,也不允许挂靠经营,否则校方可解除合同。

(二)各食堂提供的所有食品应价格合理,必须明码标价。快餐窗口菜价需按低、中、高档菜3:4:3的比例定价,提供免费汤,2元及以下为低档菜(1元菜不少于菜总数的15%);2.1元至4元为中档菜;4.1元至6元为高档菜。根据师生需求,经后勤服务管理处同意后,可以适当增设价格在6元以上的特色菜品。

(三)各食堂不得收取现金,和学校产生的所有经费只允许以公对公转账的方式转入到学校统一账户,在次月的15日前返还到各食堂。

(四)各食堂应无条件服从学校寒暑假的餐饮需求,安排相关餐饮保障工作。

(五)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各食堂须向学校提供人员信息,包括人员组织结构表、员工登记表(附照片)、健康证、身份证、暂住证等复印件,如中途人员变动,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后勤服务管理处备案。

(六)各食堂负责在承包期间所有食堂人员的工资、酬金、社保费及其人身安全等事项。

(七)各食堂在经营期间,应配合校方进行涉及卫生防疫、消防等工作检查。如违反相关规定,由各食堂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八)校内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可为各食堂员工提供住宿,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九)与员工的劳动或劳务关系以及其他一切食堂内部事务由各食堂负责依法依规处理,与校方无关。

(十)各食堂应根据学校的规定,及时缴纳水电气等费用。

第五章 日常考评与年度考核

第七条 日常管理考评

每个食堂的日常管理考评根据《台州学院食堂日常管理考评表》(见附件2)执行,一年统计一次。

第八条 满意率测评组成及流程

(一)满意率测评组成

一般在食堂正式营业半个月后,每月进行满意率测评。教工食堂的满意率由教工满意率(占70%)和管理人员满意率(占30%)组成;学生食堂的满意率由学生满意率(占70%)和管理人员满意率(占30%)组成;师生组合食堂满意率由教工满意率(占30%)、学生满意率(占50%)和管理人员满意率(占20%)组成。

(二)满意度测评流程

满意度测评工作由后勤服务管理处组织实施,通过随机、集中、网络三种方式对食堂菜价、品种、卫生等方面进行测评。学校可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测评进行抽查抽测。管理人员满意率主要由校领导、后勤服务管理处班子成员、餐饮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组成,由后勤服务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按学期集中进行。集中测评时,学校纪检监察室可派人监督。教工餐厅一年总测评人数在500人次以上,学生餐厅一年总测评人数在2000人次以上。测评数据每月公布一次,满意率的取值取一年测评所有数据的平均值。

1.随机测评。通过学生在餐厅就餐、寝室休息、教室自习等时间进行随机测评。

2.集中测评。利用师生开会前后进行集中测评,每个学期组织2次以上。

3.网络测评。通过“台院微后勤”进行网络测评,每学期组织1次。

第九条 投诉管理

师生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函件、面谈等形式向后勤服务管理处投诉校园餐饮服务存在的各种问题。投诉流程启动后,投诉者需形成书面材料,后勤服务管理处餐饮服务中心负责核对调查,经被投诉对象确认无误后形成初步建议,提交后勤服务管理处研究确定是否有效投诉。如有必要,请当地质量监督、食品安全等部门协助调查取证。

有效投诉分计算方法:每有效投诉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10分为止。

第十条 考核

(一)考核人员的组成:成立台州学院食堂管理考核小组,分管后勤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后勤服务管理处班子成员、餐饮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师生代表等组成。

(二)考核等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三)考核范围:满意率、伙食质量、服务质量、卫生标准、食堂管理、行政任务、投诉、美誉度等。

(四)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满意率占60%,日常考评分占30%,有效投诉分10%,附加分5分。

计算公式:食堂考核分=满意率评分*60%+日常考评分*30% +有效投诉折算分*10%+附加分5分。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附加分由后勤服务管理处餐饮服务中心根据食堂日常总体表现打分,主要包括对食堂执行行政任务的表现,学校师生、校外用餐团队的好评、经营期间的亮点等,需提供证明,一次得1分,最高5分。

(五)考核等次:100-90分为优秀,89-80分为良好,79-70分为合格,6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四舍五入,保留个位数)

(六)考核运用:

1.在政策允许、各种来源资金可支配的情况下,考核优秀、良好按5:1的比例补贴(奖励),具体基数金额经学校研究决定,最高金额不超过该食堂年发展金或租金的20%。

2.师生满意率的运用。年满意率达60%-70%,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

3.日常管理考评结果的运用。一年内日常管理考评总分在71-80分的,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在60-70分的,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

4.有效投诉结果的运用。一年内有效投诉达5次,扣除5%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投诉达10次,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投诉达10次后,每多投诉1次,扣除1万元履约保证金。

5.学校对食堂经营期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根据师生投诉情况,以年为单位,如不符合同规定,经后勤服务管理处研究决定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立即发出《整改抄告单》。若同一问题第二次发出《整改抄告单》,扣除5%的履约保证金;若同一问题第三次发出《整改抄告单》,扣除10%的履约保证金。

(七)申诉程序:食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小组提出书面申诉,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反映。

(八)各食堂在合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经营场所并免于承担责任。若对校方造成损失的,校方有权要求各食堂进行赔偿:

1.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合同文件中的约定开展经营活动,导致经营混乱,产生严重后果。

2.拒绝接受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学校相关监管部门的管理、检查、监督等工作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3.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4.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其它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进行查处、受到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5.因饭菜质量价格、食品卫生、民族政策执行等企业自身原因引起学生罢餐等。

6.违反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造成严重后果;擅自更换履约人,将食堂全部或部分经营权进行分包、转包。

7.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有害(变质、有毒)食品。

8.因自身原因导致经营状况较差,无法正常经营或有效履约。

9.因雇佣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10.在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校方的安全、卫生、服务等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并在限期内整改不力的。

11.擅自加建、扩建、拆建、拆改变动、装修房屋,损坏经营场所的房屋主体,或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在校方提出的整改合理期限内,仍未将房屋修复。

12.利用经营场所进行违法活动、存放危险(或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损害公共安全或利益的活动。

13.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师生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等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和干扰。在正常学期连续出现2天不能正常营业(营业窗口开餐不到60%)的,或一个学期出现3次不能正常开餐的。

14.若一年内同一问题有四次发出《整改抄告单》。

15.考核不合格或年满意率未达60%。

第六章 卫生与安全

第十一条 设备与环境卫生

(一)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二)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仓库、加工、售卖、用餐、回收场所。各个区域应每日清理,保持整洁。

(三)食堂应当有专用清洗、消毒设施设备。蔬菜清洗、肉类清洗、洗碗池、消毒池等不能混用。

(四)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在使用前须洗净、消毒,并贮存在食堂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五)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第十二条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

(一)食堂自行采购的原材料及物品需符合卫生质量标准,并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食堂必须建立完整索证和台账制度,提供供货商名录(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交甲方备案。乙方所有原材料都应做到三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地卫生部门产品检验合格证)齐全。

(二)采购食品须来源安全、质量可靠,禁止采购、加工、出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防尘、防霉、防鼠害等,确保食品质量安全。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其它物品。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四)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熟制品、食品原料、半成品须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五)每餐样品留样不少于200克,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留样记录。

第十三条 对食堂从业人员要求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从业培训,掌握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工作衣、帽,售餐时间必须佩戴帽子、口罩、手套;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第十四条 食堂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注重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触电、防投毒,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仓库。

第十六条 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食堂应采取应急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立即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中毒事故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

(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食堂经营合同有出入的,以合同为准;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