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院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学生实行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除外),必须经市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市卫生防疫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3、为杜绝意外发生,我校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市卫生防疫部门提供,不得擅自接受其他途径药物。
4、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规范,学校卫生分管领导及校医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5、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6、未经市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