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维修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维修改造的管理,保证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内已交付使用,且超出保修期限或保修范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的维修和改造。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是指对原有建筑、设施的破旧、损坏部分进行修理,以恢复其原有使用功能的作业;改造是指对原有建筑、设施进行改建、扩建或装饰装修,以改变、增加或优化其使用功能的作业。
第三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是维修改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维修改造申报、编制学校年度维修改造计划,并负责学校维修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维修改造涉及建筑物规划或地下桩基变动的,应当经基本建设管理处审核同意;涉及房屋的面积、功能变化,或与实验室、办公室、会议室有关的,应当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同意;与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疏散路线、消防栓、消防广播、烟感、喷淋、应急灯、监控、路障、道路标牌等消防安全或交通设施相关的,应当经保卫处审核同意;涉及信息网络设施的,应当经信息技术中心审核同意。
第二章 分类与管理
第五条 维修改造根据预计费用、紧急程度分为零星维修、一般维修改造、大型维修改造和紧急维修四类。
1.零星维修:指预计费用3万元以下的维修或改造。
2.一般维修改造:指预计费用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维修或改造。
3.大型维修改造:指预计费用30万元以上的维修或改造。
4.紧急维修:指因突发事件、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或紧急任务等原因必须立即处置的维修。
第六条 维修改造申报,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
1.各类办公用房、教室、实验室、体育场馆、教职工住房、生活辅助用房、公用房屋建筑、公用构筑物及基础设施等由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申报。
2.本科生、研究生宿舍由后勤服务管理处或二级学院负责申报,留学生宿舍由后勤服务管理处或国际学院负责申报。
3.校园建筑消防设施由保卫处负责申报。
4.周转房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申报。
第七条 维修改造一般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申报单位协助实施,但下列情况除外:
1.校园建筑消防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由保卫处负责实施。
2.校园网络通讯等网络基础类设施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实施。
3.未列入学校年度维修改造计划,使用自筹经费的维修改造,由申报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实施,后勤服务管理处根据需要进行业务指导。
4.其他由特定部门管理的特殊建筑和设施,由管理部门实施。
第八条 零星维修一般由使用(或管理)单位通过“台院微后勤”、“最多跑一次”等网络平台申报。无法使用网络平台申报时,也可以书面或电话方式申报。
零星维修,一般应在收到申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确因工序复杂、材料采购周期长等原因需要延长维修时间的,可由申报单位和后勤服务管理处维修中心工作人员协商确定。
第九条 紧急维修由后勤服务管理处第一时间组织处置,完成处置后上报审批。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需上报学校研究决定的,由后勤服务管理处上报;不需上报学校研究决定的,由后勤服务管理处处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条 一般维修改造、大型维修改造实施项目化管理,须按规定申报立项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时间。每年下半年,各单位根据后勤服务管理处的维修改造项目申报通知,按要求提交本单位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的审批。后勤服务管理处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维修改造经费情况,编制学校下一年度维修改造项目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特殊申报程序。未列入当年年度计划而因教学科研以及各类保障工作确需在当年组织实施的项目,可在当年6月前补充申报,根据经费来源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使用自筹经费。由申报单位自行立项,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并经计划财务处、后勤服务管理处同意后实施。
2.使用后勤维修改造专项经费。由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后勤服务管理处审批。但预计费用3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3.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需上报学校研究决定的,由申报单位负责上报。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零星维修费用、紧急维修费用,在后勤服务管理处修缮专项经费中列支。
一般维修改造、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由后勤服务管理处向计划财务处申报年度预算,经学校批准后列入学校年度维修改造专项经费。
第十五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自筹经费的维修改造项目,所使用的自筹经费由项目申报单位自行管理,或按自筹经费来源的原管理权限和方式管理。
第十六条 维修改造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施工费、材料费等支出,以及与维修改造相关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评审等服务类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维修改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制度执行。本办法经费管理相关规定与财务制度不一致的,以财务制度为准。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十八条 预计费用3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一般应设计施工图。施工内容单一、工艺简单的项目,可以不设计施工图,但应制订施工方案,写明施工内容及施工做法。
第十九条 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施工图的设计,由项目申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设计概算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
第二十条 维修改造项目的设计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完成。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设计工作,一般应在项目实施当年的5月份前完成。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确定前,项目申报单位可组织施工图会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组织会审并邀请审核部门参加。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造价咨询单位完成。校招投标中心已招标确定预算编制单位的,应委托中标单位完成。
第二十四条 招标控制价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编制,不得超过项目设计概算。
第二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30万元以下的,一般不进行预算审核。30万元以上的,由校招投标中心确定是否进行预算审核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确定
第二十六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由校招投标中心或后勤服务管理处按学校相关工作流程确定施工单位。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1.招标控制价30万元以下的,招投标中心批准后由后勤服务管理处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2.招标控制价30万元以上的,由招投标中心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
3.紧急维修的施工单位,由后勤服务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能力自行维修的,安排校内人员进行抢修;不能自行维修的,按要求委托校外单位完成。
4.涉及水、电、气等特殊工程,按规定必须由天然气公司、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单位组织施工的,按相关工作流程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3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行监理,监理单位一般由后勤服务管理处在施工前采购确定。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设计、预算、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工程管理重要环节一般需订立合同,具体按照学校采购和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类合同的签订由相关工作的负责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 订立的合同有标准文本的,一般应使用标准文本。合同中应明确价格、质量标准、工期、履约责任义务、违约处罚、保修期、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时的承诺、图纸会审纪要、工程例会纪要、变更签证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文件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担保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合同中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明确约定履约担保和质量担保的数额、收取及退还方式,其他合同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担保形式可以为对公转账或保函。
第三十二条 合同价30万元以下的施工合同可以不约定履约担保;合同价5万元以下的施工合同可以不约定质量担保,但仍应明确约定违约条款和质保期。
第三十三条 履约担保、质量担保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5%,具体根据实际及上级有关要求确定。
第九章 施工及工程款支付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施工管理由后勤服务管理处和项目申报单位共同负责。
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工程安全、进度、质量和文明施工的管理,以及工程变更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核。
项目申报单位协助后勤服务管理处做好施工现场和主要施工材料的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跟踪、核对使用需求在施工过程中的实现情况。
第三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施工图纸和预算报告一式三份送交后勤服务管理处用于施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召开申报、使用、设计、预算、施工、监理及相关部门等多方参与的图纸会审、工程例会,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及施工图、预算书、招标文件的规定选用材料、设备,选择施工工艺。
主要材料、设备进场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后勤服务管理处、项目申报单位等相关各方人员共同核验。
实行监理的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进场前应先行报验,经批准后再行进场。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不变更无法施工、严重影响后续施工或无法实现项目设计功能的,应由相关方在图纸会审或工程例会时集中提出,由施工单位汇总并估算费用(包含税费、管理费等)后,交项目申报单位统一向后勤服务管理处书面申报。
第三十九条 每个工程的累计变更估算费用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且与合同价之和不得超过施工招标控制价。
第四十条 工程变更,需经后勤服务管理处处长办公会批准实施。单项变更估算费用10万元以上的,还需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未按程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予结算。擅自变更施工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施工方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管理部门应加强文明施工监督,促使施工单位整齐堆放施工现场材料,严格控制施工噪音,保护施工现场周边花草苗木、道路及管网、线路等设施,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工程垃圾。在施工过程中如损坏了建筑、道路、绿化、管网、线路等设施,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修复。施工单位未及时修复的,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可立即组织修复,确保学校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应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四十二条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预付款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10%,进度款一般不超过当期完成工程量价格的75%,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总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90%。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付款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的40%,进度款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40%,验收合格后工程款支付总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价的80%。
合同价30万元以下,且工期在30天以下的项目,一般不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
第四十四条 工程结算款,一般在结算审核后支付,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不进行结算审核的除外。
施工合同约定了质量担保的,结算款应在施工单位提供担保后再行支付。
第十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组织。
第四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7日内,项目申报单位应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并向施工方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七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在施工方按照初步验收的意见进行整改后,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包含消防、网络等特殊设施改造的项目,应邀请特殊设施归口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第四十八条 全面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单位共同签署。验收发现问题的,由后勤服务管理处汇总后当场通知施工单位整改,直至复验合格。
第十一章 结算审核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维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般应进行结算审核,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结算造价5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进行结算审核。
结算造价5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不进行结算审核,但有工程变更的必须进行结算审核。
第五十条 结算审核工作一般由后勤服务管理处协助审计处组织开展。后勤服务管理处会同施工单位准备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报审计处,由审计处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结算审核。
其他部门或项目申报单位管理实施的工程,结算送审资料由工程实施管理单位报审计处。
第五十一条 对未经审批而擅自施工的工程项目,或擅自改变工程项目内容的,不予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二章 工程文件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工程文件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第五十三条 工程准备阶段文件指在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勘察、设计、预算、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由各阶段工作的校内负责单位负责归档。
第五十四条 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一般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归档。
第五十五条 归档的工程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等国家标准和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不一致,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试行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