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水电收费管理,及时收取水电费,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收费范围和价格
第一条 水电费的收费范围:教职工宿舍、学生宿舍(超过补贴部分)、食堂、商铺、服务企业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基建工程以及其它校外单位在校内的相关活动等。
第二条 水电收费价格:师生个人按当地民用水电价格收取,食堂、商铺等经营性项目按相关合同执行,其余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三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是水电收费管理部门,负责水电收费价格、范围的管理和水电用量抄表、制表等工作。
第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水电费结算部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制收据进行水电收费。
第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必须装表计量。食堂、商铺、基建施工、营业网点等用水用电,自合同签订后,相关责任中心应及时向能源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报备。
第六条 水电计量装置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后勤服务管理处报修,并通知抄表人员及时记录原表底数。用户不得擅自更换水电计量装置。水电计量装置非自然损坏的,一律由使用单位或个人自费购买。水电计量装置无法读数期间,按照正常情况下用量估算收费。
第七条 承包、承租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水电费一律自理。用户在接到管理部门的交费通知后,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水电费。对逾期10个工作日未交者,停止供水供电,直至交清所欠水电费用后,恢复水电供应。
第八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商贸发展中心为商铺和营运商等交纳水电费的责任主体,负责水电费的催缴工作;学生公寓管理与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中心为学生交纳水电费的责任主体,负责水电费的催缴工作;餐饮服务中心为各食堂交纳水电费的责任主体,负责水电费的催缴工作。
第九条 学生公寓的用水用电,除学校补贴的额度外,均由学生自行购水购电,不得使用现金。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实施宿舍用电用水精细化管理,在假期开始和结束分别安排抄表一次,经检查发现用水用电设备损坏及时报修,适时关闭水源电源。假期学生离校后,宿舍产生的异常用水用电量经集体研究处理。
第十条 大型基建施工项目等需临时用水用电时,由施工方到后勤服务管理处办理临时用水用电手续,按施工用水用电价格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收费,并根据用电设备的容量和用水情况到学校财务处预缴2000—5000元的水电费。施工方还应自费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否则不予供水供电。小额维修改造工程用水用电等,按工程定额的有关规定在结算中扣除。
第十一条 职工调整住房或调离学校、学生办理离校手续等,应到后勤服务管理处结清水电费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用水用电,由抄表工作人员抄表核算后,将水电费扣款表格交计划财务处从教职工工资中扣除。对不在计划财务处发放工资的个人,可由用人单位及时划转计划财务处,也可直接凭后勤服务管理处的“缴费通知单”到计划财务处交纳。
第十三条 对偷、漏水电等违规用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所偷、漏或少计的量(费)支付20-30%的违约金。情况严重的,按照或者参照地方有关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水电管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不得以权谋私,否则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如遇供水供电部门调整水电价格,学校应按标准及时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天然气收费参考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