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学生公寓有一个整洁卫生、安全舒适、文明有序、美观高雅、积极向上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修养和生活习惯,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生住宿管理
第一条 凡被本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或联合培养研究生、交流生,均可申请入住学生公寓,但必须按期交纳住宿费用,特殊贫困学生按《台州学院学生学杂费管理规定》办理缓缴手续。
第二条 学生应自觉按照学校规定进出公寓,做一个以公寓为家、团结互助、文明守纪的大学生。
第三条 若确需住校外者应本人提出申请,按《台州学院学生通校、外住管理规定》办理。每年6月底前向后勤服务管理处递交有关材料。
第四条 学生住宿由后勤服务管理处统一提供床位,具体床位由各二级学院安排;学生未经二级学院和后勤服务管理处同意,不得擅自调换和占用床位。转专业结束后,出现寝室未住满的情况,二级学院按“相同班级,相同专业,相同年级” 的先后顺序,及时作出调整,每个寝室满额安排。多余寝室由后勤服务管理处及时收回,统筹安排。
第五条 每间(套)寝室选出寝室长一人,全体成员应积极支持并配合管理好本寝室的生活及内务工作。寝室长配合学校管理人员与后勤服务管理处一起搞好公寓的自我管理,并积极开展文明寝室、安全、纪律、卫生达标活动。
第六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及其它原因必须退宿者,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公寓,按时离校;学生因退学、转学、入伍、出国等原因退宿时,按实结算住宿费。
第七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注意保护公物,配合管理人员清点财产,如缺损,参照“学生公寓家具设备损坏赔偿价格表”赔偿;并缴清所有费用才能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物品,否则,因公寓打扫、维修等原因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二、公寓安全管理
第八条 每个学生都有责任做好个人安全防范措施和配合公寓安全工作的应急处理,制止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九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且结束后登记离开时间。
第十条 学生公寓执行门禁制度,学生按时段在门禁系统上刷校园卡进公寓。晚上23∶00公寓区闭门,迟归者必须在值班室凭有效证件登记或在门禁系统上刷校园卡后方可入内。夜不归宿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大件物品(包括手提电脑)进出公寓楼道门厅要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私自留宿外人,严禁在寝室里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里留宿。
第十三条 离开寝室关锁门窗,个人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存入银行,严禁私自转借房间钥匙和私配钥匙,寒暑假及实习期间,请带走个人贵重物品,如有需要,后勤服务管理处可以免费提供代管服务。发生偷盗,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和保卫处报告。
第十四条 严禁使用电磁炉、电炉、电饭煲、热得快、电热杯等大功率电器,不得私拉乱接灯头、插座等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自觉维护公寓内的消防设施,增强消防意识,严禁挪用消防器材,造成危害将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应法律、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寝室内严禁使用明火,如燃气灶、酒精炉等;不许在寝室内焚烧纸张和杂物。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的危险物品。
三、公共环境及秩序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一草一木,积极参加公寓区的公益劳动,自觉搞好室内和个人卫生。不得弄脏墙壁,不得乱抛杂物、乱倒脏水、不随地吐痰。寝室每天通风打扫,定期大扫除,及时将生活垃圾送至公寓楼下指定的垃圾桶内,并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严禁将垃圾堆放在公寓楼道。
第十八条 学生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维护公共秩序,不得在室内任意大声喧哗、起哄、砸物、打闹、踢球等。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地点,禁止在楼道、楼门等安全通道处停放自行车及堆放杂物。
第十九条 爱护公物。室内的家具、电器设备及门窗要妥善保护好,损坏物品由责任者赔偿。失落寝室钥匙,要及时报告并申请调换,不得擅自配锁。
第二十条 不得在公寓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寝室内赌博及变相赌博,不酗酒,不吸烟,不讲脏话,不打架斗殴,不传播淫秽物品,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在公寓内搞经营性、倒卖及传销活动。
四、公寓水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树立节约用水、用电、安全用电的思想,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关。
第二十三条 公寓内的电表、水表、插座、智能设施、信号线路、照明、网络信息点等用水用电网络设备要妥善保护好,如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各寝室用电用水计量管理,除每人每月3度电、3吨水限额免费使用外,水电费超出部分由同室所有人分摊,智能计量用电的寝室先买后用,抄表结算的水费按月收取。水电价格按当地居民收费标准收取。
五、公寓网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犯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六、本条例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