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台州学院校内商铺管理条例

作者:后勤服务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0-06-09  浏览量:

 为加强校内商铺的规范管理,营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经营环境,满足广大师生的日常消费需求,维护承租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一、本条例适用于校内一切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商铺。未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管辖区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二、学校商铺管理部门是后勤服务管理处及其所属的商贸发展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三、商铺引进工作由台州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牵头,经台州学院招投标中心报台州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委托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良好的承租单位或个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相关安全责任书。

四、各类商铺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各类相关证照与税务登记,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明文本,并按照规定合法从事经营活动,明码标价,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在遵守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无条件接受本条例。

五、自觉接受学校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以及属地公安、城管、安监、消防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共同繁荣。

六、商铺承租人应依法自行管理,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法制和安全教育。商铺招聘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办理外来人口登记手续,上交校保卫处备案。从事与食品相关商铺的工作人员还须按规定办理健康证。

七、各商铺在装修时,要以不损坏建筑物为前提,室外装饰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承租房的建筑结构,或改变水、电线路以及设施设备。并按照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八、各商铺杜绝使用明火,不得住人,杜绝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商铺内各种电器设备须在安全用电的原则下使用, 安装电线要规范,严禁超负荷用电或在同一插座接驳多种电器,以免触电或由于超过负荷而导致消防事故。

九、各商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若不按规定超范围经营或违反合同经营,经商贸发展中心巡查发现,第一次查到警告,发整改通知,立即整改;第二次查到停业整改,学校将予以停水停电,承租方须将违规所得上交校财务处;第三次查到立即终止协议,业主名字列入台州学院商铺招租黑名单。

十、各商铺严禁出售过期、变质、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和日用品。

十一、商铺出售书报、音像制品、图书、电子刊物等必须符合国家文化管理规定,严禁出售、租赁带有淫秽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商品。

十二、各商铺所经营的商品应做到摆放有序、整齐美观;要保持门前周围卫生清洁,门前不得乱摆放物品,店内不得养宠物,共同创造一个良好文明经营场所,并按时缴纳管理费和水电费。 

十三、各商铺不得随意乱立广告牌,散发、张贴宣传广告单,以确保环境的整体美观,确因促销迎新等需要,应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行,确保经营活动不能影响周围环境以及生活秩序。

十四、各商铺不得擅自转租、分租,一经发现,学校将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五、各商铺经营者必须遵守本管理条例,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等处罚。

十六、本条例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七、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