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卫生保洁工作 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校环境卫生保洁管理活动,营造洁净、优美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卫生保洁工作管理是指学校委托物业单位,依据学校和物业单位的签订的合同,对校园环境卫生进行管理,确保校园环境卫生整洁的活动。
第二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代表学校对物业单位的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受学校委托的物业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依据合同条款行使管理权利,按照各项制度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认真履行合同和学校布置的管理任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生产安全,承担安全法律责任。确保人员到位、卫生工具到位、卫生保洁到位、安全措施到位,全面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条 物业单位用房应服从学校安排,限于物业单位办公、值班以及库房,物业单位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条 经各级领导审批同意,利用物业场所开展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应负责清理遗留杂物。
第六条 物业单位积极配合学校开展节能管理,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配电、消防设施。
第七条 物业单位加强日常检查管理,按时开展保洁工作;按照物业服务标准及《台州学院卫生保洁服务要求》,实行精细化管理,物业管理区域无死角。
第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应遵守社会公德,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自觉将垃圾投入垃圾桶内;禁止向窗外抛洒垃圾或污水;不得将垃圾扫入道路窨井、绿化带内。
第九条 房屋改造、维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等,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除。
第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应爱护公共环境,自觉抵制各种破坏环境卫生的不良行为。不得在房前屋后及楼梯间堆放杂物;不得在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牵乱挂。
第十一条 学校的垃圾中转站、垃圾投放箱由后勤服务管理处统一设置,经营服务单位应自行设置垃圾投放箱,并负责向垃圾中转站清运处理。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部门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病菌病毒、易燃易爆和有害的固(液)体垃圾,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垃圾分类有关规定集中处理,禁止倒入学校的垃圾中转站和环境垃圾箱内。
第十三条 物业单位应维护各类垃圾箱设施,定期擦洗,保持箱外观整洁,摆放整齐。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管理处对物业保洁实行日常检查和考核,依据合同规定和考核结果支付物业费用。物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证物业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加强日常检查,做到检查及时,每周一次以上,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物业单位整改落实。不定期抽查物业单位保洁人数,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日常考核由后勤服务管理处校园环境管理中心组织考核。校园环境管理中心依据《日常卫生保洁服务工作考核表》、《特殊时期卫生保洁服务工作考核计分表》内容,采取定时巡查、随机查访、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进行保洁服务考核,一个月为考核周期,考核结果作为支付当月物业费用依据。
第十七条 在保洁服务工作检查考核中,考核人员对保洁服务工作进行跟踪督查,第一次发现问题不予扣分,以信息或整改通知书的方式要求物业整改。如物业单位限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列入当月考核和除分值;同一问题二次通知仍不整改或不符合整改要求的,或整改后,在考核中再出现同样问题,按2倍的分值进行扣除。
第十八条 非物业管理的场所,依照学校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