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能源管理,强化节能意识,降低运行成本,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修正版)等有关规定,以“制度节能、管理节能、技术节能、行为节能”为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节能,是指节约水、电、天然气等能源,主要指加强用水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措施,减少水电等能源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第二条 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加强节能制度建设和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施,不断降低能源消耗,建设绿色节能型校园,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建立科学、合理、严格的管理制度,适时把节能工作纳入对二级学院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实现对校内各项用能情况进行准确计量和用能实时动态监测,适时实行“定额包干、超额付费、节约奖励、违章受罚”的用能管理机制。
第二章 节能管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节能工作实行二级管理。“节约型校园建设领导小组”为一级管理机构,组长(组长为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分管副校长,成员由党(校)办、宣传部、学工部、后勤服务管理处、基本建设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团委、二级学院等单位负责人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节能办”,设在后勤服务管理处);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为二级管理机构,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一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学校节能工作规划、管理制度、节能技改方案及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用能定额计划的制订和审批。“节能办”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全校各单位的节能工作进行检查、督促,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学校能源数据的监测、统计分析、公示及信息上报工作,负责学校节能改造项目管理。
第六条 二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本单位的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落实学校制订的各项节能管理措施,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进行管理与考核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 能源使用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后勤保障和服务的水电消耗主要包括公寓空气能、食堂、洗衣房、开水房、商铺等在校经营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能源消耗,全部计入运行成本,实行“按实收费”。
第八条 学生公寓水电消耗实行“定额使用、超额自费”。
第九条 校内教职工住宅、周转房、员工宿舍水电消耗实行“按实收费”。校内值班用房实行“定额使用、超额自费”。
第十条 基建工程以及大型修缮项目的水电消耗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不便集中计量的中、小型维修改造工程用水用电等,按工程定额的有关规定在结算中扣除。
第十一条 对逾期10天未缴纳用能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将停止供水供电,交清所欠费用后恢复水电供应。
第四章 用能设施和设备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用能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学校要求,协助安装并使用用能计量表。用能计量表设施如出现不能使用或损坏情况,用能单位或个人应立即报后勤服务管理处申请维修或更换。
第十三条 各用能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老化、坏损或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及器具,新购大功率用电设备应充分考虑节能因素。
第十四条 各用能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和正确使用学校用能设施和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严禁私自改造线路、破坏或更换用能计量设施。
第五章 节能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采取注重宣传、强化管理和加大技改等方式,力求节能工作切实有效。
第十六条 “节能办”负责全校日常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通过多种渠道进行节能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员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努力形成“崇尚节约、摒弃浪费”的校园文化。
第十七条 全校所有班级设立学生节能宣传监督员(由班委兼任),负责本班的节能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财力状况,分年度投入节能专项经费,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校供水、供电等智能计量系统,实时采集学校能源消耗数据及运行信息,加强用能实时动态监测。适时建立和完善学校能源管网档案资料库,加强对管网、线路的节能技术改造和监测。
第十九条 建立行为节能管理机制。适时实施空调温度节能设定,有效控制空调开启时间。通过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加强对办公室、实验室、教室和路灯用电的有效管理。绿化浇灌、景观补水和路面清洗等禁止使用消防用水,应合理使用自然降水及再生水。加强对学生宿舍节能的管理,将节能内容纳入学生宿舍管理体系,禁止学生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二十条 加强节能技术的应用,跟踪并适时采用目前国内在供水、供电等方面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及产品。
第二十一条 新建及改造项目应安装完备的智能计量设施和节能设备,将节能降耗作为重要的预期目标之一,对节能设备、器件及建材的筛选,应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最大限度提高性能造价比。
第二十二条 多方筹措节能技改经费,一方面积极争取政府财政的专项补贴资金,解决学校系统改造的大型项目需求;同时考虑在节约的用能成本中安排校内专项资金支持校内小型技改项目。
第六章 奖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办理相应手续或手续办理不齐全,私自接用能源,蓄意破坏计量设备,造成用水、电、气等不在计量计费范围或减少计量计费的,属盗窃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若因此导致供水、供电等事故的,除赔偿相关损失外,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偷、漏水电气等违规用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所偷、漏或少计的量(费)支付20-30%的违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服务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台州学院节能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台学院发〔2013〕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