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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学院后勤发展有限公司自营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后勤服务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4-03-06  浏览量:

台州学院后勤发展有限公司自营食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自营食堂(下文统称:食堂)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促进食堂规范经营,保证饮食安全、卫生、营养、美味,进一步满足师生多样化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台州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并严格依法依规管控食堂经营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 食堂必须全心全意为全校师生服务,自觉接受台州学院后勤发展有限公司(下文统称:后勤公司)的指导和监管,尽心尽责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原材料供应商的确定与管理

第三条 原材料供应商资质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2.
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对原材料供应商的特别要求

1.能开具国家规定的一对一明细增值税发票。

2.供应商送货到校,货款采取月结方式。

3.需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授权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牌授权书或(独家)代理证明。

第五条 原材料供应商确定

供应商由学校招投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一般情况下,每次招标确定两家供应商,按月轮流配送。

第六条 原材料供应商管理

成立供应商评估小组:一般由餐饮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餐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组成。对评估不满意的供应商及时淘汰。

第三章 原材料采购

第七条 采购流程

1.采购需求由厨师长提出,报餐饮服务中心采购人员确认。

2.采购人员根据采购需求,通知原材料供应商按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送货。

第八条 索证索票

食堂采购原材料应建立和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索证索票范围包括:供应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取得的三证(营业执照包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所供食品原料的有效的食品检验检疫证明),供应商的身份证复印件、购货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 原材料入库与出库

第九条 原材料验收

1.建立食堂验货制度,验货人员由餐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厨师组成。

2.供应商送货时须附送货单,没有订单不得收货;订单未经确认,不得收货,应补办手续后才可收货(紧急采购的物资除外)。

3.实行双人验收,餐饮服务中心人员和厨师在送货单上签字认可,责任等同。

4.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不予验收:

1)索证索票不全的不得验收。

2)原材料质量不过关的不予验收。

3)生产日期、保质期不明确的不予验收。

5.进货单由仓库管理员做好入库,验货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条 原材料出库

仓库管理员需对每天使用的原材料进行出库登记,并每周做好库存盘点。

第五章 劳务购买

第十一条 劳务购买

1.食堂员工由招投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购买劳务形式确定。

2.劳务供应商应提供专业的管理和服务团队(具体人员在标书中明确),负责食堂的日常运营。

第六章 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中心管理

1.食堂日常管理由餐饮服务中心执行。

2.按照《台州学院后勤服务管理处餐饮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食堂日常管理。

3.餐饮服务中心每月对食堂员工按照《台州学院临海校区自营食堂工作人员考核表》中的内容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告知劳务供应商。

第十三条 劳务公司管理

1.定期开展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安全卫生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升食堂员工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2.定期对食堂员工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 激励机制

为调动食堂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后勤公司可以结合食堂员工的日常工作表现和食堂营收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激励措施在劳务合同中体现。

第七章 对账与报销

第十五条 原材料采购价格确定

1.餐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至少两人)每月按照原材料采购合同中的规定确定原材料的采购价格。

2.根据供应商财务人员提供的有明细账目的对账资料,跟供应商财务人员核对原材料采购数量;没有提供明细账目的对账资料,一律不予对账。

3.餐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至少两人)要根据每月的送货清单,按照确定的采购价格,以原材料采购合同中的结算率对最终的采购金额进行核算。

4.经双方核对无误,由供应商(或加盖公章的授权人员)在对账单上签字留存。

第十六条 报销流程

1.供应商货款报销原则上月结月清。

2.根据对账结果,由供应商开具发票,并附上发货明细,交后勤发展有限公司。

3.后勤发展公司根据学校报销有关规定,将报销材料交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八章 基础保障

第十七条 食堂经营所需的相关设施、设备的采购、修缮按照后勤服务管理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台州学院后勤发展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36日起试行。